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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7年07月03日 14:30]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工业大学校区内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我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校长可以委托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指导、协调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办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对全校所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维修和保养,在与责任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中明确责任,确保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组织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保卫处(部)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活动时,要在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由学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征得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同意,并规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校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条 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学校所属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时,要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消防经费由消防安全责任方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部)负责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一名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消防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也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员,在校保卫处(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属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部位,实行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校内商场(超市)、餐厅(食堂)、体育场(馆)、礼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档案馆、宿舍(公寓)楼。

(三)高压配电房、仓库、木工房、医院、幼儿园。

(四)其他人财物集中,容易诱发火险、火灾的场所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功能的建筑物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四条 维修、装修、装潢涉及到消防问题的单位,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并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搭盖违章建筑和占用消防通道。因施工需要而临时搭建的,应事先报请基建、保卫部门批准,施工完毕后立即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 举办集会、讲座、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有关仪器设备(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等)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并做好防雷、防静电工作。

第十八条 消防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各单位组织的自查,由校保卫处(部)组织的巡查,由学校及公安消防机关组织的督查以及多家组织的联合检查。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应每日巡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部位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有无违章、违规现象,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乱接、乱拉电线、煤气管道,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国家严格控制的麻醉药品、生物制剂、放射性物品。

(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不适合人员居住的环境安排人员居住,未经消防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而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负责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单位意见等,整改单位应该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及物资,同时要负责确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隐患酿成灾害。

第二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校保卫处(部)建立消防档案外,各消防重点单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档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历年消防工作记录,火险、火灾的发生情况。

(四)本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员灭火训练的演习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部)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安徽工业大学公共场所防火要点》和《安徽工业大学火灾应急预案》见附件1,附件2),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并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表彰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校保卫处(部)及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知识培训班并从经费和组织上予以保障。通过专业知识与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各单位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委员每年全校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消防安全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对及时报案、扑救火灾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不切实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因各种原因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实行年度考核优秀等级“一票否决”。对于任何个人(含学生)不遵守学校有关消防规定,违章、违规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后果、影响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人及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上一条:安徽工业大学火灾应急预案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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