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有关部门:
根据马鞍山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屋管理的通告(第17号)》精神,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疫情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为配合我校所在社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房屋出租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出租人要主动、及时向所在社区、学校报告承租人相关信息,并持续保持与承租人联系,及时传达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了解掌握承租人的动态信息。
2.疫情解除前,出租人不得向外地来马人员新增出租房屋。已出租的,出租人通知外地承租人非工作必须不得提前返回;对已返回的,出租人要立即报告所在社区和学校。
3.对外地返马承租人,出租人须主动及时向所在社区、学校申报登记,报告返马时间及过往信息,并督促承租人自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限自抵马之日起至14日满,每日要测量体温两次,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和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置。
4.在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期间,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的生活保障,也可请求所在社区予以帮助解决。
5.根据马鞍山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屋管理的通告(第17号)》要求,凡出租人知情不报、瞒报、漏报,承租人未主动申报登记、隔离期满前不按规定自行隔离观察、拒不听从劝阻、聚众闹事的,或者出租人、承租人有其他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重处罚。
请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有关部门务必通知到相关职工,严格按照马鞍山市有关通告精神和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房屋出租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佳山校区所在社区:佳山社区,胡书记,18655570091
秀山校区所在社区:石山社区,陶主任,15375557232
学校联系电话: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王璐,13855530102
特此通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