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切实提升教育系统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结合教育系统近几年校园安全检查和调研工作实际,对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作为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其中属于各级各类学校职责的,要认真落实整改,不属于教育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推动隐患整改。
一、学校综合治理与意识形态安全。学校法治教育缺乏、无师生纠纷调解机制和组织,存在突出涉校矛盾纠纷,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开展师生防诈骗工作不够,导致师生重大财产损失;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缺乏,存在政治安全领域突出隐患;舆情监测与应对机制不完善,存在重大舆情风险;学生社团、涉外活动、讲座论坛、课堂教学等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不规范等。
二、学校消防、防灾减灾与建筑安全工作。学校消防、防灾减灾和建筑安全工作责任不明晰;建筑消防基础设施、灭火器材长期失修,不能正常使用;学生公寓楼内消防水压力不够或无消防水、疏散标识不符合实际疏散要求、消防疏散出口长期锁闭或采取技术手段未达到实际效果;楼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且不懂突发情况下如何疏散;建筑避雷设施老化失修,未按规定完成避雷检测;学校存在C、D级危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楼宇内存在师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作业现象;学校水、电、气、热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运行等。
三、学校在建工程安全施工工作。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发事件处置机制不健全,未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体系;工程项目开工前,未按规定取得审批手续及相关规划、建设手续;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带班制度,项目监理人员未按时在岗;在建工程项目部未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学校未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参建单位未按计划进行隐患排查;在建工程项目部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应急救援组织,未针对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等主要内容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四、学校实验室(含实训基地)安全工作。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不明确;缺乏定期安全检查,未实现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实验室相关人员缺乏安全培训、无实验室准入制度;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重要危险源的项目缺乏风险评估与管控;重要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相关废弃物收贮不规范,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的消防设备不匹配;缺乏应急预案和演练,应急功能、人员、装备、物资不完备;事故报告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无续报等。
五、校车安全、防溺水等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内外未实行人车分流措施,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校车司机未进行必要交通安全教育、未取得相应驾驶校车资格;校车未安装电子追踪轨迹系统;校车行驶未经过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等;学生防溺水教育不够,学校连续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等。
六、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食堂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要求;食堂后厨未采取封闭管理安全措施;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严易产生食品污染风险;食堂采购的食材渠道不正规、食材不能溯源,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风险;食堂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学校不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等。
七、校外培训安全监管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健康隐患,未能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有关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培训设施设备安全不达标;违规招用有暴力、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跑路”风险,可能导致家长学生合法权益受损。
来源: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