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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年02月04日 14:55]  来源:  浏览:

校办〔200925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学校对《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多方听取意见。经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ΟΟ九年九月二日

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归口管理。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理。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机动车辆登记办证,确保校内机动车辆出入、行驶安全,停放有序,事故处理及时,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围: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和乘车人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应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七条 行人应靠右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十条 校园主要道路、教学区广场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在路中遛狗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右边骑行,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二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或扶身并行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四条  校内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以划线为准)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室内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与出入校园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一律验证实施准入制度。所有校内车辆(含教职工的私家车)一律凭《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十六条  为加强安全防范与管理,校园各大门在非上班时间,原则上实行车行通道关闭的方式管理。各大门关闭的具体时间是:本部北大门、东区东门、高级人才公寓门2400-0600;本部东门、南门、东区天桥门车行通道2300-0600。通道关闭时,教职工若有特殊情况,请与门卫联系。

第十七条  为方便教工及家属,本部北大门、东区东门、高级人才公寓每天600--2400时允许出租车通行,教工及家属乘坐出租车进入校园一律需出示学校工作证或《校园通行卡》(乘车者系教职工亲友,请教职工主动与门卫联系),或凭出租车司机有效证件换证进入校园;2400时以后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出租车进出校门的,教工及家属须凭证与门卫联系,出门时须打开后备箱检查。本部南、东门一律严禁出租车出入校园;为保证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的安静与学生安全,出租车禁止进入该区域。

第十八条  来校办事、探亲访友的非本校车辆,一律凭有关证件(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上课凭学生证)在校门用《行驶证》换取《校园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本部东门不对外)。进校后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在指定位置,离校时在原处换回《行驶证》。

第十九条  校办产业、后勤集团服务用车、入托幼儿家长接送车辆、非住在校内教职工的直系亲属车辆,须凭相关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校园短期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否则,按换取《校园临时通行证》方法进入校园。校内施工车辆由基建部门统一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确认相关进出通道,加强管理,遵守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校内的特种车辆(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火车等)来校,需经门卫同意方可入内,进入校园不得使用报警器、警笛等音响装置。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学校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准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二十二条本校教职工和住在校内教职工家属个人机动车须凭工作证、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到保卫处登记,申领《校园通行证》。《校园通行证》(含短期通行证)不得转借或挪用,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审核。严禁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校园通行证》、《校园短期通行证》、《校园通行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以划停车线为准)地点,不得占用校园道路停放。外单位或个人车辆和无《校园通行证》的机动车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带、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时必须清除堆积物,恢复原样,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道路交通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三十一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学校保卫和保安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保卫处应给予教育、纠正。对于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拒不服从教育、纠正的,保卫处有权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将其车辆拖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四章、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保卫处可采取教育、警告、通报等方式处理,也可采用摄像、照像等手段采集车辆违规证据,报交警部门的方式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91日执行,原有《安徽工业大学校内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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